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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 30,Apr,2022

互联网时代的垄断和监管

  与人类短暂的数百年商业历史相比,垄断的历史更短——只有100多年。大多数时候,反垄断政策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垄断和竞争的分界线有时不相容,有时模糊。反垄断的声音有时上升,有时几乎处于默许状态。例如,微软曾在全球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占据主导地位:近90%的台式计算机安装了Windows,但他在众所周知的世纪判决中幸存下来。在欧盟,微软的待遇完全不同。在过去的10年里,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征收了近20亿欧元的罚款。

  谷歌是最近最受欢迎的科技巨头。他在美国和欧盟的待遇也是冰与火。2013年1月初,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谷歌确实通过某种方式获得了竞争优势,但证据不足以表明谷歌违反了法律。联邦贸易委员会与谷歌达成和解,结束了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在美国,谷歌占搜索市场份额的67%,其搜索广告收入也占整个市场的75%。

在中国,BAT三大巨头的垄断地位早已不言而喻。2010年谷歌退出中国市场后,百度独占全球,占搜索市场总收入的70%左右。从交易规模来看,阿里巴巴占中国在线交易量的80%。从某种意义上说,阿里巴巴一家控制着中国80%的在线入口流量。如果将这些流量转移到金融业,金融业将有一个新的阿里巴巴;如果将这些流量转移到旅游业,一个新的阿里巴巴将在旅游业诞生。至于腾讯,微信的月活跃账户数量达到5亿,QQ的月活跃账户数量达到8.15,约占中国总人口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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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不是罪,大不是违法,但在西方观念中,大是对民主的冒犯。打开反垄断的历史,所有的对抗都在做一件事:让市场更有竞争力。只有当市场竞争激烈时,价格才能降低,市场才会更有效。许多美国学者通过实证分析计算了垄断给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1929年,垄断给美国制造业造成的福利损失占GNP的0.1%,70年代中期垄断造成的损失占GNP的3%-5%。1985年,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占美国GNP的22.6%。这些研究的具体比例差别很大,但垄断给消费者和整个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得到了经济学家的广泛认可。

与传统行业相比,互联网的两个经济特征将增加其市场垄断的可能性。第一个特点是它的外部性,也称为需求方的大规模经济,即用户对某个网络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网络上用户的数量。换句话说,一个网络的用户越多,它就越能吸引新用户加入这个网络,新用户就会给网络带来积极的外部性。例如,谷歌,因为更多的人愿意使用它,这就是所谓的赢家通吃。以太网发明人鲍勃·梅特卡夫的名字命名的梅特卡夫定律生动地解释了网络的外部性,即网络的价值与其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网络外包公司)

外部因素是,如果企业不能完全区分,最终必须垄断市场,因为市场不需要第二个。无论是互联网行业、电子商务还是共享经济,任何细分市场最终都将占据主导地位。优酷和土豆的合并,58个城市和市场网络的合并,滴滴和快速的合并,都证实了这一事实。

互联网的第二个特点是供应商的规模效应,即成本往往随着销售额的增加而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从成本的角度来看,服务于整个市场的企业是最有效的,这是经济学定义的自然垄断。然而,垄断地位带来的高价格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合理,导致悖论。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政府通常从价格和市场准入两个方面进行监管。一方面,控制和降低价格,防止垄断价格的出现,另一方面,提高进入门槛,使市场上的公司能够获得更大的份额,从而降低成本。因此,对于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自然垄断行业,各国普遍控制这些行业的价格和进入,通常只允许一家企业垄断该行业的生产。最近,由于优步的进入,出租车市场也属于这一类。

  由于上述两个特点,互联网市场往往具有自然垄断的可能性。这对监管机构来说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不可避免的垄断市场,政府应该断市场?虽然一家企业很好地服务于整个市场,但一旦他的行为偏离了正确的轨道呢?此外,如果我们就互联网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达成共识,我们是否也应该像传统企业一样控制价格和市场进入?

互联网的中立性意味着基于互联网的平台服务具有公共商品的特点。公共商品的特点是可以同时造福多个人,包括国防、法律、广播网络、电视网络、铁路等典型例子。一个人对这些商品的消费不会降低他人从这些商品中获得的效用。公共商品具有非排他性的性质,即将特定个人排除在公共商品的消费或使用之外,要么不可能,要么成本过高。(IT外包)

如果中国监管机构也承认互联网的中立性,政府是否允许企业垄断互联网的入口?比如微信。互联网的入口不是公司的事,而是整个市场的公共产品,就像私营公司不应该控制高速公路的入口一样。

互联网的自然垄断属性和中立性提醒监管者要关注这个市场。然而,在过去的十年里,互联网公司的反垄断调查没有取得任何进展,最重要的原因是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并不完全适用于互联网公司。垄断的最终表现是定价权,而互联网是免费的,价格为零。然而,垄断只是监管的必要条件,因为人们对数字垄断仍然缺乏更深入、更透彻的理解。虽然互联网的监管仍处于法律观察阶段,但应尽快全面纳入政府议程。

不治病治病。如果法律是垄断的处方,监管机构应该做的是在垄断已经开始显现的时候采取预防措施。垄断是一回事,滥用垄断是另一回事。对政府来说,监管应该集中在后者上。当一家公司垄断时,他很难不利用这一优势。以被称为不作恶的谷歌为例,在谷歌上搜索笔记本电脑是谷歌自己的比较购物服务,这是滥用垄断地位的不公平竞争。

那么,监管机构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与传统经济相比,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两点在互联网上的差异。

首先,在互联网时代,我们需要更广泛地定义资产。例如,马云说,未来的能源是数据。这句话背后的意思是:数据是一种资产,一种资源。谷歌董事长埃里克·施密特在2010年发表的一份声明显示,谷歌在两天内收集的数据约为5艾字节,相当于从人类起源到2003年的数据总和。数据垄断是一种数字垄断,可能与石油和铁路的垄断不一致。

另一种资源是流量。当互联网上的流量被少数公司划分时,这也意味着这些公司可以利用这些资源来控制市场。例如,淘宝可以通过调整算法轻松影响商店的销售业绩。腾讯还利用其庞大的用户群(即流量)轻松复制小公司的创新。如果数据和流量等核心资源由于互联网垄断而受到少数公司的控制,很难防止市场不受其影响。随之而来的是消费者权益的损失,更不用说保持互联网的中立性了。

二是考虑整个价值链上的利益分配。许多互联网模式旨在通过资源匹配(如共享经济)和减少中间环节(如平台电子商务)来提高经济效率,从而创造价值。但当垄断最终形成时,我们发现大多数价值都被垄断者抓住了。例如,当淘宝提高交易效率,让客户获利时,它也享受了非凡的利润率,而传闻中的大多数企业都在亏损。同样,尽管像优步和滴滴这样的汽车服务通过匹配资源来提高整体效率,但当他们最终取代现有的商业模式并实现垄断时,他们真的可以让顾。